(一)依法对浉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执行其决议。
(二)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 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
(四)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七)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八)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九)负责检察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院办案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十一)对本院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等工作。
(十三)负责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公诉案件;负责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涉嫌环境资源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核查并移送有关部门;负责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负责开展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实践和理论研究;负责检察环节其他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五)负责对本院承办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