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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班:在换位思考中形成共识
时间:2019-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法同上一堂课 在换位思考中形成共识 

  距离今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一个多月,11月18日,国家检察官学院迎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班的199名学员。

  “在这个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认罪认罚检法同堂培训班可谓正当其时,十分必要。”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开班仪式时表示。

  良法善治——尊重中国国情 彰显司法睿智 

  这是一场检法主动换位思考,在法律、政策、理论、实践等层面找到最佳结合点、最大公约数的“饕餮盛宴”——有“两高”领导、专家学者为学员专题授课,有一线检察官、法官介绍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经验,有赴实地近距离了解速裁法庭设置和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还有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等。

  11月21日,培训即将结束时,多位学员向记者畅谈了所学、所获、所感、所悟。

  “这次培训从思想上提升了我们的政治站位,我深刻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的‘大气’之处,不再将眼光局限于一隅。作为一名普通的员额检察官,检法同堂培训对我接下来具体开展并做好这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马梦婕说。

  令江西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胡媛印象深刻的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题进行授课时提到,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2019年10月11日《指导意见》的颁布,控辩“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良法才能善治。这项制度绝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辩诉交易,而是尊重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胡媛表示。

  时隔6年,“控辩审”三人谈再次同台“论剑”。18日下午,可容纳600余人的培训现场座无虚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分别从检察官、法官、律师角度,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式解读。

  “近3个半小时的思想盛宴,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履行主导责任有利于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合意的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冲突。这些真知灼见能够促使检法凝聚‘一条心’,共使‘一股劲’,下好‘一盘棋’,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上海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王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副院长周庶明拿出认真记录的笔记告诉记者:“19日上午,胡云腾大法官在以‘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为题授课时,‘两个和解’‘两个参与’‘两个节约’‘两个减少’‘两个风险’等内容高屋建瓴,从顶层设计的角度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充分彰显了大法官的司法睿智,给人以醍醐灌顶、豁然开朗之感。”

  凝聚共识——厘清贯彻实施中的问题 

  如果说,“控辩审”三人谈、专家学者的理论授课从顶层设计和高度上廓清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意义、制度价值属性和内涵以及诉讼定位和职责,那么,20日上午,学员们围绕检法如何加强配合协调的分组讨论可谓是进一步厘清了对该项制度在贯彻实施中的认识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证据不再在庭上示证、质证,有意见认为这与庭审实质化背离。”周庶明认为,对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以速裁程序分流,有其必要性,其本质即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表现,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值班律师提出要求,或检察院认为需要,可以进行证据开示,以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周庶明说。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是否有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取证标准?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珩表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并未降低证明犯罪的标准,而是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力图更加科学地构建从宽的评价机制,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定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这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后无法认定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说。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害方不谅解、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情形,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如何权衡?在讨论时,一位学员提出这样的困惑。

  “被害方的意见和态度是司法机关作出从宽处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中,若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决定从宽幅度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把握。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同时也要防止完全受被害人左右,司法机关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在分组讨论时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提升适用率,实现制度预期,离不开公检法司各部门的通力协作。

  分组讨论结束后,学员们匆匆吃过午饭,继续分组赴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观摩学习。

  同向而行——打破本位主义部门壁垒 

  21日上午,进入培训最后一天,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孙琳听得格外认真。“陈检的授课精辟地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属性是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进一步深化了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大价值意义的理解,更加明确了检察官主导责任的具体内涵,既有理论高度深度,又切合实务,非常精彩。”听完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的讲授后,孙琳告诉记者。

  “最高检正与司法部会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争取早日会签下发。”陈国庆在授课时表示。

  《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尽量协商一致。

  “从‘听取意见’到‘协商一致’表述上的变化,体现了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保障律师实质性参与协商尤为重要,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生命力的保障。如果未能保障律师相关权利,沟通协商会流于形式,比如阅卷权、会见权的保障;如果协商没有基础,律师的作用也会沦为“见证”。

  在实践中,有些值班律师工作存在“走过场”、法律帮助有效性不够等问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振海表示,这既有权利保障不到位、激励性制度欠缺等外在因素,也有认识存在偏差等内在因素。“可以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根据值班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体现差异性。此外,还可以开展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评比活动,结合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关振海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仍有困惑,这也成为当前检法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之一。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是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法院刑庭审判员游乐然说。在采访中,多位法官学员均明确表示,赞同检察机关就所办案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21日下午讲授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量刑方法吸引了不少检法学员的注意力。

  “陈学勇审判长演示了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确定方法,为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指引。”王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以凝聚控辩审三方量刑共识为导向,通过学习法院量刑经验、提升量刑建议能力、优化量刑建议质量,确保量刑建议能够被犯罪嫌疑人所接受并被法院采纳。

  对于如何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游乐然建议,可以通过总结过去判例,对近年来相关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照量刑建议与判刑情况,评估和了解类案判决标准。对于量刑情节较为复杂的个案,检法可以进一步沟通交流,了解检法在量刑上可能存在的差异,特别是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的量刑畸轻畸重、刑期跨度过大、缓刑不当等问题,在实际办案中,求同存异、缩小差距,最终形成默契、达成一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观念转变、制度完善以及机制创建等,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在该项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同部门存在不同认知很正常,要理性平和地看待,这次培训对于打破本位主义、部门壁垒、同向而行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辽宁省高级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姜鹏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