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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监督格局 检察机关守住纠正冤错案最后一道防线
时间:2017-03-08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存在冤假错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官纠正冤错案 衣不解带马未下鞍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基本流程  

  赵立荣/制图  

  2016年11月15日,安徽合肥。天气有些阴冷,浮云蔽日,还刮着三四级东北风。

  坏天气并没有影响南陵县农民杨德武的心情,当他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安徽省检察院大门口时,这位已年过半百的老人脸上难掩激动。

  此行,他是专程来给检察院送锦旗的。

  16年前,因为被认定杀害岳母,杨德武被法院判处死缓。上诉被驳回后,他开始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诉。从2004年5月受理杨德武申诉起,十余年间,安徽省检察院三次立案复查,三度建议安徽省高级法院再审。在检察机关持续不懈的监督下,2016年,蒙冤16载的杨德武终于迎来了命运的转机:8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此案;11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杨德武无罪。

  “匡扶正义,为国为民”——杨德武说,锦旗上这八个字,是他最想对为他沉冤昭雪的检察院和检察官说的。

  事实上,过去一年中,经历这种“重罪到无罪”式命运转折的,远不止杨德武一人。新疆谭新善、天津李松、吉林刘吉强、甘肃方未社……他们同样都被认定为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都被处以死缓、无期等重刑,都在高墙内度过了刻骨铭心的艰难岁月,最终,也都因检察机关的强力监督而洗清罪名、重获自由。

  “每一起重大冤假错案的监督纠正,背后总有检察官的身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感慨。

  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2017年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召开的纠防冤错案件经验交流会上,记者见到了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的承办人——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袁孝宗。与他一道受邀参会交流经验的,还有谭新善案、李松案、刘吉强案、方未社案的承办检察官。

  这些检察官来自不同地区,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奋战在刑事申诉检察一线。

  刑事申诉检察,早些年并不为普通公众所熟知。但在近几年,随着安徽于英生案、海南陈满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广东徐辉案、云南钱仁风案等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和纠正,刑事申诉检察的知名度迅速提升,甚至有媒体将其誉为“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杨德武们得以沉冤昭雪,正彰显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

  “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首要任务,而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更是刑事申诉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介绍说,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8633件,立案复查2904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4件。

  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承办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处长杜亚起,是位已经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工作20余年的资深检察官,经办过多起重大案件。在他看来,最近两年,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错案件的数量和力度,都有明显提升。“这一方面是国家法治进程提速、法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使然。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说,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近几年,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主业,这就要求我们在纠防冤错案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杜亚起认为,这同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任何一起冤错案件,从被网络等各类媒体曝光的那一天起,就必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直面问题,回应关切,那就要介入,就要办理,就要复查;错的,就要提出监督意见。”

  尹伊君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通过纠正一起起冤错案件,来实现对申诉人的权利救济,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定践行疑罪从无  

  在2016年检察机关纠正的重大冤错案件中,杨德武案与谭新善案、李松案、刘吉强案有诸多相似之处:都是十多年前的陈案;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都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经再审改判无罪的申诉案。

  “在真凶未现的情况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一个被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判处死缓的重刑犯再审改判无罪,这样的刑事申诉案件,在天津还是首例。”李松案承办人、天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刘洪娟认为,李松案的监督纠正,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定实践。

  据介绍,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在审查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同声音。有人认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标准,在真凶没出现、亡者未归来的情况下,不宜轻易质疑陈年旧案的生效判决。在听取吉林省检察院的汇报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明确表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历来就是认定案件的准则,不存在不同时期不同标准的问题;监督纠正案件完全依靠“颠覆性证据”的观点站不住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监督。这一表态,不仅坚定了吉林省检察院复查刘吉强案的决心,也为类似疑案的监督纠正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从刘吉强1998年2月18日被抓捕羁押、1999年12月8日被判处死缓,到2016年4月29日被再审宣告无罪,其间历时18年。这18年,正好处于我国新旧刑事诉讼理念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对证据不足的案件,经历了由‘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转变过程。虽然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这一理念并没有从刚开始就深入人心。就本案来讲,属于留有余地

  的判决,正反映出当时对疑罪的一种处理方式——从轻。它是历史的产物。”刘吉强案承办人、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和刑执检察部副处长崔胜实认为,“该案最终得以纠正改判,可以说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见证,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坚守纠防冤错案件最后防线的责任担当。”

  大海捞针般的工作  

  从前述几起冤错案的监督纠正历程看,自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立案复查到法院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方未社案用时最短,仅为8个月;其次是刘吉强案,历时不到2年;谭新善案用时3年;李松案历时5年;杨德武案纠正过程最为漫长,耗时长达12年之久。

  “纠正冤错案,绝不像普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在一份生效裁判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介入进行复查,首先就会面临一个问题:这是生效裁判,承载着司法权威。这就要求你必须格外审慎,必须找到确实、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才可能下结论说这个案子错了。”杜亚起介绍说,申诉复查与正常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程序内和程序外的各种问题和因素,都要顾及到,工作量之大、复杂程度之高,外人难以想象。“比如案发现场,即使因为时间流逝早已不复原貌,也应当到实地去看。只有亲身感受之后,才能形成直观印象和内心确信,这与阅卷、看书面材料完全不一样。更不要说与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听取意见、调查核实了,这些都是必备的功课,半点懈怠不得。”

  杜亚起把自己从事的工作比作“大海捞针”,“你可能捞得到,也可能捞不到;但不管结果如何,你首先都必须沉下身子去做。”

  监督纠正冤错案,尤其是影响重大的冤错案,还面临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干扰和阻力。

  “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阻碍。为此,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尹伊君透露,目前,该规定已起草了初稿,并提交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出台。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监督格局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2016年监督纠正的几起重大冤错案件,所运用的监督方式不尽相同。具体来说,谭新善案、方未社案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纠错,而杨德武案、李松案和刘吉强案,则是通过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再审改判。

  “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两种监督方式。这两种监督方式的适用条件并无差异,都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如果说差异的话,抗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具有监督的刚性,即检察机关只要提出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再审检察建议,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它缺乏抗诉的刚性,最终是否启动再审,决定权在法院。但再审检察建议有它独特的优势:同级检察院就可以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不需要提请上级院,而抗诉,同级检察院就不能提,只有上级院(至少上一级)才能提出抗诉。所以说,再审检察建议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谈及二者的异同,杜亚起如数家珍。

  “从上两年开始,最高检一直在强调,要突出抗诉这种监督主要手段,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充分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杜亚起据此认为,今后抗诉会运用得越来越多,“这就是为什么对陈满案提出抗诉之后,最高检紧接着又对谭新善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原因。这是在整体加强监督的背景下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