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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方出台23条规则 规范简易程序案件办理
时间:2013-06-14  作者:正义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重庆6月3日电(记者 沈义)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为规范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该院近日出台了《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工作规则(试行)》(简称《规则》)。

  《规则》共23条,包括总括性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公诉等内容。

  该院公诉一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则》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范围和可以适当简化的工作,专门规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期限,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简易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避免过度追求司法效率而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三是突出案件质量的重要性,强调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应避免追求程序简化而忽略证据复核,对于需要复核证据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复核。

  《规则》还确立了“三集中、一适当”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

  “三集中”指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审理,即检察机关确定相对固定办案组或人员集中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集中起诉,法院安排相对固定的审判组织集中审理,以提高司法效率。

  “一适当”指对庭审前和庭审中部分工作可以适当简化。如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阅卷笔录,制作简化版审查报告和出庭预案、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等,庭审中法庭核对的被告人身份和羁押、前科等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一致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可以直接从“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开始宣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不讯问被告人或者进行简要讯问,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作出说明,公诉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可以不作具体阐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