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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诉讼监督改革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时间:2012-03-1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进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深入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监督纠正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主动争取人大监督和支持,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2011年10月,河北省涿州市检察院在该市看守所安装的先进监控设备投入使用,驻所检察人员在监控室就可以通过显示屏对监区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  刘永兴摄

  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作为特别旁听人在庭审中监督法院审判活动。

  截至2011年底,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重点任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2011年,以贯彻落实人大加强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为契机,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完善,薄弱环节逐渐补强。

  人大支持是深化诉讼监督的有力保障

  2011年8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将刘某故意杀人案的卷宗移送到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案件管理中心收到卷宗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是否附有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如果没有这张光盘,检察机关对案件可以不予受理。”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东说。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周建华将光盘放进电脑,开始审查录像,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书面供述是否一致、录制效果是否清晰等。 

  这是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工作片断。 

  2011年,海南、贵州、青海、天津、新疆、广西、河北、吉林、江苏、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至此,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出台了决议、决定。 

  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决议、决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求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郑州市实行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正是贯彻了这一精神。 

  在立案监督方面,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监督,河北等地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纳入立案监督的重点;青海将监督重点拓展到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违法立案的行为,充实了立案监督的内涵。 

  对于法律规定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各地人大决议、决定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青海等地规定,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等审判活动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海南提出要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程序,健全监督听证制度,加强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等。 

  为增强法律监督的法律效力,决议、决定普遍强调了被监督机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诉讼监督,需要以贯彻落实各项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措施为着力点,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2011年3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收到法院送来的程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书,还附有一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卡》。这张卡是新洲区检察院起诉案件时一并发往法院和被告人的,载明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检察院将法院、被告人送回的两张卡进行比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是该院为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推出的新举措。 

  2011年,高检院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相关机制建设: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立案监督、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以及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改革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

  加强薄弱环节,大力推进民行检察监督 

  2011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诉讼监督薄弱环节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解决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确定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2011年3月,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将生效调解和民事执行明确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行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12个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省区之一,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银川市检察院将六个方面作为监督重点:执行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超标的执行,或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滥用强制措施的;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财物的;滥用“终结执行程序”规定,给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人员挪用、截留、扣押,导致被执行款物不能按期交付的。 

  山东省检察机关2011年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66件。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法院不予立案的44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帮助果农得到赔偿款5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对20起存在审判组织违法问题的民事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院抗诉,法院及时进行了同类问题的清查,对清查出的175起案件进行了整改或纠正。 

  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成立“弱势群体案件支持起诉中心”,成立8个月受理困难群体维权案件201件,其中支持起诉92件,绝大部分已被法院作调解处理;其余大多已作诉前调解。 

  持续发力,诉讼监督成效明显 

  人大给力,检察发力。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完善。 

  “决定出台一年来,诉讼监督实效得到明显增强。”2011年12月,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在皖全国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动员会上,安徽省检察院负责人这样说。安徽的诉讼监督还有不少亮点:纠正漏捕漏诉同比分别上升25.7%和19.8%;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和支持起诉1489件。 

  2011年,山西省检察院为破解诉讼监督中的诸多难题,会同其他省政法机关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构建起各政法机关之间既协作配合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文向全国介绍推广。 

  2012年2月,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达恒表示:“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第三年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决议》情况报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给予了积极评价。”

  相关链接

  北京:分领域深化诉讼监督 

  2011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主题,分领域深化诉讼监督工作。全市16个区县检察院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立足区域实际,因地制宜选择主题推进工作。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下发《贯彻落实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并从诉讼监督工作视角,通过分析办理的各类监督案件,形成了2011年北京市司法公正专项报告,受到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上海:加强基层执法监督 

  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在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特别是注重加强基层执法监督。全市设置了21个社区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注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基层规范公正执法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吉林:建机制解决监督难题 

  2011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的职责定位,积极创新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建立专项监督机制,集中解决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事前监督、同步监督、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执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的效率效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工作氛围;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水平,使诉讼监督得到了加强。

  湖北枣阳:绘制监督“路线图” 

  2011年,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打破发现难、监督措施不硬等瓶颈,推动立案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着力构建内联外通的诉讼监督大格局。该院通过多年办案实践,总结绘制出一张“一审二问三分析”路线图:认真审查案卷,注重从多人犯罪中深挖涉嫌其他犯罪的线索;精心组织讯问,查明是否存在隐瞒共同犯罪参与人及其行为的情节;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筛查疑点,适时开展法律监督调查。这张路线图大大提高了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2011·部署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权、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和提出抗诉权等,拉开了检察机关在全国12个省、自治区试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序幕。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积极探索适应监所检察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正确处理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完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2011年12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切实在加强薄弱环节、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要落实和完善强化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二要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三要不断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会议要求检察机关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侵犯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上,既要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重点案件的监督,也要加强对法院自行决定再审、二审书面审理、死刑复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2011·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检察机关要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尤其是诉讼活动中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英:检察机关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继续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继续建立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司法不公出现在哪里,诉讼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大渡口区区委书记盛娅农: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贪官“假立功”现象的监督查处力度,将其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功情节和证据;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可以考虑把“假立功”行为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严厉杜绝监管场所“跑风漏气”等问题;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群众的迫切愿望。实践证明,诉讼监督只有落到实处,才能保证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期望各级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