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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机关探索矛盾化解创新机制效果良好
时间:2011-02-21  作者:高传伟 吕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久前,一起轻伤害案的当事人杨某和朱某,在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耐心教育和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该院及时对此案作出了不捕决定。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自2009年9月出台《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暂行规定》后,河南省检察院又相继推出了“双向说理”、“双向延伸”制度,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0年至2011年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共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742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刑事和解:案有轻重应区别对待 

  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妥善处理轻刑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一系列探索,始于河南省检察院对2005年至2009年该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情况所作的一次调研。 

  调研报告显示,2005年至2009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实刑的仅占总人数的26.74%,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而这些案件中又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 

  多数刑事案件被判了缓刑、免刑,不仅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亦无好处。对此,2009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暂行规定》,在轻刑案中适用刑事和解,并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后,河南省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信阳市检察院建立了《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实施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和解处理案件300余件,件件做到案结事了。 

  淅川县检察院建立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乡镇综治办、村(居)委会等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已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68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59件,调处成功率100%,使200多名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双向说理:让公安机关和当事人都信服 

  2010年3月11日,淅川县荆紫关镇孙家湾村村民王某与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双方厮打,造成唐某轻伤。淅川县检察院经过调查了解到,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向唐某赔偿损失2.7万元,遂于5月20日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捕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样的不批捕案件,检察机关不是不捕了之,还要进行双向说理。2010年4月24日,河南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双向说明制度的意见(试行)》,下发全省检察机关执行。 

  所谓双向说理就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在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 

  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江解释说:“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关注的重点是不批捕说理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二是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不批捕案件,还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说明不批捕理由。” 

  张某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司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后被移交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后,认为郭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无逮捕必要。该院遂依法对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和张某。张某在仔细看过不捕理由说明书后,感慨地说:“检察院执法越来越文明、规范了。不予批准逮捕理由有理有据,我服气。” 

  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双向说理制度的推行,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不仅使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双向延伸:对轻微案件“提前过滤” 

  河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在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时,往往会牵涉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对这些“小案”,公安机关通常也一并报捕,检察机关一般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这样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抗司法机关的心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研究,决定向前延伸侦查监督职能,实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该制度规定,在侦查机关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时,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件情况,一方面及时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另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小案”,经过综合衡量,认为无逮捕必要时,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必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是向公诉部门移送直诉即可,从而将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小案”提前“过滤”出去,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捕决定后,也并非不捕了之,而是通过建立不捕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将侦查监督职能再向不捕后延伸,从而检验不捕的效果,或者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发案单位健全完善制度,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 

  2010年,漯河市检察院在审查召陵区检察院报捕的杨某涉嫌贪污犯罪一案时了解到,杨某作为召陵区万金镇俄刘村村委会主任和该村村支部书记不合,该村的部分村委会成员和群众也分成两派,互相告状、上访。杨某在基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过程中,利用替基层政府丈量土地的便利,采取多量土地的方式,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5万余元据为己有,已经涉嫌贪污犯罪。但如果直接对杨某作出逮捕决定,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引起更大规模的群众上访。该院遂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杨某积极退赃和被立案后的良好表现,对杨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在向侦查部门说明不捕理由的同时,该院联合反贪局向万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整顿俄刘村两委班子,公开村两委支出情况。万金镇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俄刘村两委班子进行整顿,该案的处理也受到当地群众和党委、政府的好评。 

  对作出不捕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河南省检察机关则建立了不捕后的帮教制度,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悔罪,改过自新。 

  16岁的初三学生欢欢(化名)是个性格内向的孩子,平时经常受别的同学欺负。一次他和同班同学刘某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拿起凳子将刘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逮捕欢欢。 

  受案后,孟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欢欢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面临中招考试,如果对欢欢实施逮捕,会影响孩子一生的前途,遂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对欢欢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同时,该院制定了一份详细的帮教计划,由社会调查员联合学校对欢欢进行帮教,侦查监督科定期回访。在帮教下,欢欢表现良好,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中招考试中,欢欢以优异成绩考入高中。其父母十分感激,专门给孟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送了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