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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浉河检察 【字号: | |

79日,由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浉河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浉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81月,被告人匡某某用其几年前在浉河区某集市上购买的猎夹,下在其房屋后面山坡上和门前的茶叶地里,共猎获四只野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匡某某捕获的4只野鸡均为白冠长尾雉,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61日,信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意见书》认定4只白冠长尾雉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匡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浉河区检察院向浉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匡某的行为导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造成国家资源流失,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浉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匡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