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对象肖某因犯罪被浉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2010年3月被浉河区检察院确定为帮扶对象。
肖某监外执行时,浉河区检察院监所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了谈话,并及时跟踪考察其表现情况。缓刑执行完毕以后,肖某一直没有合适的谋生职业,在其准备承包所在村的一个鱼塘的过程中遇到了多个单位的不信任而搁浅。浉河区检察院监所科在回访考察时了解到此情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协调会,决定将肖某确定为重点帮扶对象。监所部门经过多次与乡、村联系,耐心地协调、沟通,村委会最终决定将鱼塘承包给肖某,肖某很是感动。日前,该院了解到肖某承包的鱼塘年收入达数万多元,为扩大经营,肖某劳动致富后多次致谢检察院,并且表示永不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