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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时间:2010-11-10  作者:办公室 公诉科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发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监督作用,河区检察院作为全市唯一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单位,结合实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今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3人,没有一起案件发生涉检信访,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健全机制,确保案件规范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试行)》,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法(试行)》的规定。此办法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遵守的规定等相关内容,使办案干警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承办人在办案中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适度裁量,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附条件不起诉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严格程序,确保案件实体公正。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原则,在严把犯罪嫌疑人适用资格审查前提下,严格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书面申请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经办案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科室集体讨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院和本级检委会研究同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将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建立与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相结合的适用机制,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形成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全面考虑到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并考虑社会影响,确保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的公正。

  三、注重结合,确保社会矛盾有效化解。首先注意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坚持当宽则宽,该严就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林亮与其父因家庭琐事在其家内发生矛盾,被到其家中探望的小姨夫刘某某打成轻伤。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琐事引起的纠纷,刘某系初犯,与被害人林亮系亲戚关系,且家中有常年卧病在床的父亲和患脑瘫的儿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我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又如我院办理的易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易某的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定和附条件不起诉实施办法,对易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其次注意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我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告知当事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后,不仅积极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跟踪回访,做好帮扶矫正工作。完善与公安机关、学校单位、社区等相关部门衔接,做好回访考察。在考察期间,与公安机关、社区等形成帮教网络,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安排必要的社区公益活动,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我院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积极与其任职的我市某学校联系,得知刘某某系该校训练骨干,并且学校也申请我院对其从轻处理,遂我院建议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与该校协商,在对刘某某六个月的考察期内,让其担任该校的义工,以善代刑。又如我院办理的刘刚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在审查过程中,我院积极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让其安排刘刚做交通协管员,考察期为六个月,使刘刚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其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也对广大民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