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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人大代表工作规定
时间:2010-07-09  作者:  新闻来源: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 【字号: |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是各选区人民的代表,其意见和建议充分代表了各选区的人民。各部门应当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二)扩大联系,增进了解;

(三)促进公正执法,推进检察工作;

(四)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机密。

第四条 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互相配合。各级人大等直接批转各职能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的交办、转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院各部门分片负责。

第六条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应当以推进检察工作、让人民 满意为目的,把代表的监督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的强大合力。

第七条 建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和人大代表联络员等为成员的人大代表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统一部署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员,具体负责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员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档案,对所联系的人大代表详细情况及联系内容等予以登记管理,切实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

第十条 为方便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每位中层正职各联系一个人大代表团(组),其所在的部门干警负责联系该团(组)的人大代表,名单由办公室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各联系人应当向联系的人大代表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每季度与每位人大代表联系一次。联系方式可以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形式,也可以登门走访、函件联系或电话联系等。

第十二条 各直接联系人收到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口头提出),及转交办件后,均统一书面移送办公室联络员登记,并协助联络员做好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登门走访、邀请视察、赠送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发送信函、征求意见卡等形式,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需要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转交办件,联络员报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同意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转交的需重点办理的代表意见、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意见、建议,应当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来院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或者代交、转交有关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耐心接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要求院领导接待的,原则上由检察长亲自接待。检察长因故不能接待的,指定副检察长或相关处室的负责人接待。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各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办理并答复,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代表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或无法办理的,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代表的谅解。代表不能谅解的,应当向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负责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人大代表事项,实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制度。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办理进展情况,逐案催办、定期催办。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办结人大代表事项后,应当及时答复。其中联络员转交的事项,办理结果交联络员,由联络员负责答复;有关部门直接承办的事项,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联络员备案。办理结果应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果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查签发,重大事项应当报检察长审查签发,确保办理质量。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办公室要及时起草好检察工作报告,按时寄送给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由院领导带队到各地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检察长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安排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联系人,分别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记录,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对需要答复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要保持与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重大工作及事项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